近年来,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呈高发态势,商标局不断通过驳回非正常申请等系列措施严厉打击商标囤积、恶意抢注行为。恶意拆分商标也难逃专业代理人的“火眼金睛”。
近年来,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呈高发态势,商标局不断通过驳回非正常申请等系列措施严厉打击商标囤积、恶意抢注行为。直接抢注、摹仿知名商标已经越来越难,于是有人也想出了一些自以为聪明的小花招来躲避审查,但在专业代理人的“火眼金睛”之下,狐狸终究会漏出尾巴,难存侥幸。
案情简介
谢永娟和耿纪功(简称“被申请人”)两个自然人于同一日在第30类分别申请注册了“郑思”和“州念”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情况如下:
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就两件争议商标向商评委(现国知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虽然两件商标由不同主体持有,但组合在一起即为“
”,而且两件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和代理机构相同,商标注册地址邻近、核定商品“饺子、元宵”等和申请人的主营产品一致。两个被申请人名下的个体户“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谢永娟干鲜商行”(谢永娟)和“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耿涛干鲜商行”(耿纪功)的经营地址极其邻近、经营范围几乎相同,不可谓之巧合。这说明两被申请人之间联系紧密,两争议商标很可能结合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以及在先注册的高知名度商标“思念”产生混淆。同时,两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均申请注册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三凤桥”、“沱牌”、“赋世康”、“魏极鲜”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对上述商标申请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近年拆分申请摹仿他人商标的案例屡见不鲜:
而本案与上述两起案件的最大不同在于两争议商标分别由不同主体申请注册的,因此在商标审理阶段很难看出二者之间的联系。在这种类型的恶意申请案件中,代理人需要深入调查争议商标和注册人之间的每一个细节,通过相互对比剖析来发掘其巧合之处,证明恶意注册行为是二者串谋共同实施,让审理机关对两被申请人之间的联系产生合理怀疑。同时,代理人还要剖析被申请人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的傍名牌行为,以此证明其注册申请目的一贯具有不正当性。
在这种恶意拆分申请无效案件中,每件争议商标单独来看都很难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但可以适用《商标法》四十四条一款对其进行打击。2019年新商标法在第四条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未来也可以作为这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
来源: IPRdaily
作者: 董志博 万慧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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