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浙江蓝野酒业公司申请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随后,蓝野酒业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并准备在碳酸饮料和茶饮料上使用“蓝色风暴”注册商标。
2005年5月,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不仅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在宣传海报、货架价签、商品堆头等宣传品上,也将“蓝色风暴”标识直接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等产品的外包装和瓶盖上。
2005年12月,蓝野酒业以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在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蓝色风暴”商标的侵权产品。
案件背景
百事可乐公司系百事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5年5月,百事可乐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事先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
对“蓝色风暴”字样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百事可乐公司并不将“蓝色风暴”作为商标使用,但这种行为使消费者“足以造成误认”,对蓝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是一种典型的“反相混淆“侵权行为。
影响与意义
该案被称为2007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拥有“蓝色风暴”注册商标这一自主知识产权的蓝野公司作为中国一个中小企业,面对巨型跨国企业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时,将其告上法庭并胜诉,被有关媒体称为“蚂蚁撼大象”的商标侵权案件。这一案例也被视为我国中小企业维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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