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在线”)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审行政裁决书已发布,结果为:驳回原告众安在线的诉讼请求。
据中国商标网,众安在线于2017年5月31日开始申请商标注册,于2018年1月17日首次申请被驳回,之后众安在线申请复审也失败。
此案件一共涉及五个商标,汇总成如下表格:
来源:根据中国商标网整理
来源:根据中国商标网整理
法院给出的判定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众安科技”、拼音和英文“ZhongAn Technology”及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纯图形商标,诉争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引证商标四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19年5月27日第1649期),对本案审理结果并无影响。
对此,众安在线诉称:
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组成、发音、含义指向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经原告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别。
三、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高度近似且共存,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四、原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系原告在第42类上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原告及“众安”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延续到诉争商标上。
法院对此进行了回应:
首先,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其他类别服务上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也不当然延续至诉争商标。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在先商标延续注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对于这种“个案性”,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其后还有商标异议制度,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标审查的结论可能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二是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还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商标的使用状况、引证商标的情况等一系列因素相关。因此,坚持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并非对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的破坏,而恰恰是遵循商标审查标准的体现。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的情形,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原告的相关主张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只有原告主张诉争商标知名度强,而各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未参与本案。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原告的相关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