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奥地利著名能量饮料品牌红牛(Red Bull)在其蓝/银色组合商标的诉讼中败诉。2019年7月,欧盟法院(CJEU)表示支持欧盟普通法院(EU General Court)2017年的裁决,即红牛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够“清晰和准确”,因此无法作为商标使用。 奥地利红牛曾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过2个颜色商标。第1个欧盟商标在32类注册,涵盖的商品为能量饮料。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免费商标查询 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该颜色商标申请保护的颜色组合为蓝色(劳尔色卡色号5002)和银色(劳尔色卡色号9006),两种颜色的搭配比例“约为50%:50%”。 其第2个欧盟商标在同一类注册,颜色组合为蓝色(潘通色卡色号2747C)和银色(潘通色卡色号877C),且“两种颜色将以相等的比例并列显示”。
2011年,波兰公司Optimum Mark以对颜色组合的描述不准确为理由向EUIPO提出申请,请求其宣告红牛的2个颜色商标无效。2013年,EUIPO宣告红牛2个颜色商标无效。此后,红牛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而欧盟普通法院依然判决该等商标无效。 欧盟普通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奥地利红牛没有足够清晰并准确地表现该颜色组合。红牛在申请第1个欧盟商标时将颜色比例描述为“约为50%:50%”。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约为”一词突出了该颜色组合缺乏准确性,这将允许争议中的颜色进行不同的配置。 红牛在申请第2个欧盟商标时,其描述为“两个颜色将以相等的比例并列显示。”欧盟普通法院指出,“并列”可以呈现不同的形式,以相同的比例产生不同的图像或布局。因此,法院认为第2个商标申请中的描述仍然不够准确。
从以往核准的颜色商标案例来看,申请颜色组合商标具有的显著性,通常需要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相关公众已开始承认某些商品和/或服务的商标源自某个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颜色(组合)商标审核相对严格,颜色(组合)必须以清晰和精确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申请人通常可通过将颜色代码和/或颜色样本作为商标描述的一部分以满足该要求。(案例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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