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旦商标构成了商标法上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注册总量数百万件,其中有不少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闲置,如果连续超过三年不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长期闲置商标一旦被提撤销十有八九会被撤销。当然也有不少情况是注册人一直在使用经营这个商标,但这个商标同时又被另外的企业或个人看重,想申请注册却发现已经被注册在先来,对方就会以三年未使用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您的商标的申请,意图自己能够注册成功。
当然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注册人也不用担心,只要向商标局出示相关证明就可以了。
商标使用人。
1、注册商标的使用包括注册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但是仅有商标使用许可的,仍将不被认定为已经使用,除非同时提交了前述使用证据材料。
2、商标的使用时间。如果有人对某个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那么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过或者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因此,如果你的商标每闲置两年就需要使用一下,并保留好证据这样就不怕别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了。
3、商标的图样。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因此,商标的使用自然离不开商标图样本身。作为使证明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清晰的体现该商标的图样,最好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完全对应的,当然,如果整体显著识别部分没有改变,在法律上也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4、使用地域。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能在中国领域使用才视为商标的使用,所以在提供使用证据时一定挑选在中国领域内形成的使用证据。如果商品以完全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另外由于港、澳、台地区与中国内地实行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如果是在互联网网页上做广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由于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的时间性、地域性尚难确定,因此,建议定期对网上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网页公证证据保全。
另外,注册商标停止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这可以作为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依据,如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或者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等不可抗拒的情形。
对商标注册企业的几点建议:
1、建立企业内部商标管理体系,做好商标档案保存工作;
2、在商业活动中,注重保护商标和规范使用商标行为;
3、保管好各种商标交易宣传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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