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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誉鑫诚代理专利权人"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专利最高院维权成功

2020-01-03 20:50:3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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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受专利权人委托,继续担任上诉案件的代理人,最高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我方当事人名称为"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专利(专利号为ZL201210382197.0)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从而认定被告瑞迈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一审法院“包头中院”认定侵权成立,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依据最新最高院解释规定,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最高院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是行政投诉维权与司法维权相结合的组合案例,两条途径都得到支持,维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本案的启示是: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某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是等同时,需要审查两者的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达到的效果是否基本相同,且该技术特征是否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本案是世誉鑫诚专利所最高院代理当事人维权成功的又一典型案例,也是我所下辖“知春路知识产权”综合运营平台的成功案例。

    附判决书:

世誉鑫诚代理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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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zhichunlu.cn/2020/cgal_0103/3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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