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存商标?
两枚商标近似,按常理说,快一步申请注册,就是抢占先机,后申请注册商标大概率会被驳回。
不过如果双方持有人签订一个协议,那后申请注册商标也是可以注册成功的。
近日,针对第25228896号“PRONTO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于商标共存协议 有了一定阐述。
初审失败,复审再败
2017年7月10日,日本株式会社布朗多(PRONTO CORPORATION)申请注册争议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及第3378379号“PRONTO”商标、第7099525号“庞德食品 PONTO及图”商标、第3309244号“哈桑及图”商标、第4226034号“明旺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布朗多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复审。
2018年11月19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初步审定诉争商标在面包、馅饼(点心)、三明治、糕点、热狗三明治、汉堡包、(意大利式)方形饺、比萨饼、薄烤饼、日式煎菜饼(御好烧)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诉争商标在谷类制品、意式面食、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也就是说布朗多这枚商标只有部分被允许注册,变成了一枚残标。
布朗多出示共存同意书
布朗多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
这份共存同意书可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就是在先权利人并不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同时,布朗多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一审判决驳回布朗多的诉讼请求。
布朗多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支持布朗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又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该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对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应当予以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原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布朗多针对诉争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权属于私权利
根据私权自治的原则,商标权利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 。
因此商标权利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协议,法院应该支持商标共存协议书的法律效应。
所以,在考虑涉案商标共存同意书的前提下,二审法院认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当然一般情况下,想要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书,肯定是要付出一定的经济利益。
日本布朗多株式会社不断提起“PRONTO及图”商标复审,原因有二:
1、“PRONTO及图”商标为企业名号;
2、布朗多在一审时便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因此是有备而来的。
不过,对于签订商标共存书,需要量力而行。
与其是注册新商标,甚至是直接购买其他商标,也要比这份共存书要简单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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