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一出生,面对的就是挑选奶粉的问题。然而,婴儿奶粉市场上种类繁多,不仅是国产奶粉,来自国外的进口奶粉也在待选的选项当中。
若说再早个几十年,进口奶粉是我们老百姓很难接触到的,但是如今,进口奶粉在国内也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广阔的消费市场。
就比如产自德国的爱他美奶粉,隶属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自2014年进入到中国,这些年也收获了不错的成绩。
但是,如今爱他美遇到的问题也不小,有不少件“爱他美”商标已经被他人率先注册成功。而纽迪西亚,只能去一件件地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只是,要想无效这些商标也不那么容易,就像其中的这件,就以失败告终。
第18307345号“爱他美”商标是东莞某电器科技公司于于2015年11月11日申请的,经过异议,于2018年0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动机、电动制饮料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洗衣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12月20日。
2018年04月19日,纽迪西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表示: 其旗下的“Aptamil”、“爱他美”是欧洲最为著名的婴幼儿奶粉品牌之一,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5576805号“爱他美”商标、第5576804号“Aptamil”商标、第13867855号“Aptamil及图”商标、第13867854号“APTAMIL”商标、第14593842号“APTAMIL”商标、第14593843号“Aptamil及图”商标、第16075034号“爱他美”商标,共七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5576805号“爱他美”商标(引证商标一)
知识产权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七已在驳回复审中予以驳回,与争议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搅动机、电动制饮料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牛奶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纽迪西亚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搅动机、电动制饮料机等商品与纽迪西亚主张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当一个企业,其产品正式上市之前,就应开始着手进行商标布局了。就像“爱他美”商标落于他人之手,根本原因是纽迪西亚自身一开始就没有完善好“爱他美”的商标布局,才让“有心之人”钻了空子。
换一个角度来看,我国的企业,当已经准备好即将要打入国外市场,同理也要在当地做好商标工作,及时注册商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