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完成后,对于申请人来说,终于可以松口气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后续商标使用不当,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商标撤三”。下面一品知识产权商标查询小编就来给大家分享下关于商标撤三的一些问题吧,希望可以帮到您。
当心仪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获得该商标的方法便是申请撤三,可以从以下六个方便进行印证。
看商标是否使用。使用了,就看是否规范,比如是否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会出现闲置;
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从而被撤销;
看是否有经营资质。有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才能正常经营。比如食品、药品。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也就等于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性商标。如果拟申请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别上的商标,则撤销可能性较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营业范围上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则撤销可能性相对较高;
注册时间长还是短,老商标还是新商标。一般而言,注册时间越长,商标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越高。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注册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对商标符号资源的浪费,也是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拦路虎。对于闲置的商标,法律规定了到时“清理”的制度,也就是“商标撤三”制度。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及其注册信息的。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比如,对注册商标文字、图形、颜色等进行改变,之后还加上注册商标的标识。如果确需改变,应该再次申请新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也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果确需改变,应该根据商标局的要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缴纳规费,进行变更。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需要怎么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呢”?其实,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撤三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的直接手段,也可帮助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障碍,避免商标资源浪费,企业应当合理提出“撤三”以及规避“撤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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