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代理申请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3315898号“长城GREATWALL”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第13315898 号“长城GREATWA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第13315898号“长城GREATWALL”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提供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为主营业务,是中国最大的国有综合性IT企业集团。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烟台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除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华伦天奴”、“浣美”、“拉菲”、“大嘴猴”、“水晶之恋” 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行为的性质不因争议商标的转让而取得正当性。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我所风险提示,即使成功注册多年的商标,只要其注册时具有不正当性,都是存在风险,其权属稳定性大打折扣。本案中,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500多件商标,其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实属囤积商标来获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本案无效成功说明了,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成功的商标不会因转让而取得正当性,面对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囤积商标,并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行为时,不应消极退缩,应该积极应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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