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代理异议人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临漳县邺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8748960号“优梨不分梨”商标提出了异议。商标局下发的《第38748960号“优梨不分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8748960号“优梨不分梨”商标不予注册。
异议人异议人的“永不分梨”品牌极具知名度和历史底蕴,该酒集饮用价值、文化价值、观赏价值和收藏价值于一身。异议人企业以及“永不分梨”品牌的酒在2011年和2012年连续获得“河北省优质产品”称号,2013年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证书,2014年“永不分梨”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异议人引证其在先注册的“永不分梨”商标,主张与被异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仅在文字构成上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近似,且商标的构图也是如出一辙。很明显是企图借助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度为被异议人作宣传。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近年来,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屡屡出现的仿冒其商标的行为予以坚决回击,对他人申请注册的“不梨分”、“尚长河永不分梨”、“永生不梨”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以上商标均与异议人的“永不分梨”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依法不予核准注册。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和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机关必将会给邯郸永不分梨酒业等享誉中外的著名品牌以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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