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相关二审行政判决书近日公开,法院查明华为公司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设计代表着华为公司的主标“HUAWEI”首字母,与引证的“安德玛”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撤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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