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本案诉争商标为唯品会公司申请的第27381350号“唯品会”商标,引证商标为袁永滨、李慧等人申请的“唯品汇”“维品慧”等商标。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号(2021)京行终1076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中,法院以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为由驳回唯品会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二审中唯品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诉称“唯品会”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标志等。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唯品”二字,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志等。唯品会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