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沧州豆本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近日公布。法院认为达利集团在沧州豆本豆公司成立之前便开始投入大量精力与成本对“豆本豆”进行宣传推广,沧州豆本豆公司构成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判结果为沧州豆本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乳味饮料产品上突出使用带有“豆本豆”字样的侵权标识,赔偿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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