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酒,因产于贵州仁怀市的茅台镇而得名,是我国的传统特产酒,苏格兰威士忌、法国科涅克白兰地齐名,是世界三大蒸馏名酒之一,同时也是中国三大名酒“茅五剑”之一。
但由于其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茅台屡遭“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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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9元/瓶,销售金额超350万元
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品酱坊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贵州茅台就胜诉,获赔10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品酱坊公司、猛酱公司作为该商品的出品方及生产企业,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涉案两商标近似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益鼎长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擅自使用与茅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售价不足9元每瓶,侵权时间长达一年多。
此前,原告茅台公司与侵权公司曾达成调解协议,但次月被告侵权行为未停止并扩大规模。根据店铺及订单信息显示,益鼎长公司于2017年9月入驻拼多多平台,截至商品下架,被控侵权商品同一链接项下多次变更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与公证购买商品一致的已付款的订单数量为70144件,销售金额达35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图源|中国判决文书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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