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增商标文书,类型为商标异议决定书。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2008号显示,异议人为苹果公司,被异议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涉及商标为“HUAWEI MATEPOD”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HUAWEI MATEPOD”指定使用于第9类“耳机;电子芯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62854号“POD”、第5414981号“IPOD”、第11416839号“EARPODS”、第17636443号“AIRPODS”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该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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