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以与引证商标“小米有你”商标近似为由,驳回小米公司“小米有品”商标的注册申请。小米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截至庭审终结时,引证商标仍有效,故不支持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小米公司提出上诉,以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与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影响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已发生变化,对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案件结果为,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案件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由其重新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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