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由三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又称外形商标。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作为三维标记,立体商标往往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但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立体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立体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目前对立体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立体商标注册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和十二条的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立体商标),但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湖综合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也就是说,能够申请实用新型的产品不能在申请立体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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