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是商标法的一种指两种不同的商标文字,在外形读音含义或者是构成元素上以及排列顺序上,具有相似的特点,而从外观、颜色的角度来看也会有人认为是相同标志的一种,那么,商标法对于近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知春路网小编为您介绍商标法对于近似的认定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超过80%就算侵权。商标相似主要看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如果商标相似到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了,那么就算侵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具备下述三个构成要件的,构成侵权行为:
(一)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
(二)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一)以相关公众为认定主体的原则。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认定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来说是指相关消费者和同行。
(二)整体认定原则。确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采用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该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该商标仅由直接表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征的标志或者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具有该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或者符号组成,否则应当视为整体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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