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专属于自己的权利,一般是我们常说的版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著作权逐渐凸显出它的价值,有很多人为了追求利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侵权损失的计算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1、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
2、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考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
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情况。
知识产权标的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权利人损失在多数场合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坚持以权利人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的同时,规定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但是,这要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定赔偿: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数额时,还应当考虑
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获利;
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损害赔偿。1、直接损失,即指:(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著作权损失计算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了,以上就是的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失的计算”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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