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啤酒饮料类“拼夕夕”商标,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驳回注册申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诉争商标经网友大量使用已经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拼多多”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拼夕夕”构成,与引证商标“拼多多”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眼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多个拼夕夕商标,其中服装鞋帽、办公用品、酒等类别已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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