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1、商标被异议如果选择不进行答辩,那么该商标就会直接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的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这个结果明显是偏向异议人。异议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标就会被视为商标注册无效,不予准注册。
2、商标异议答辩时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当事人反驳异议人观点的唯一办法。商标异议资料准备: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商标异议答辩与商标注册有不可分割的相关性。通过异议答辩程序,商标申请人可以陈述事实和相关理由,让申请的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1、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被异议人在异议答辩时,应比照双方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从而证明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2、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所属行业类别是否不同。答辩时应清楚说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产品的销售对象或服务内容的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差别,从而证明双方的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商标异议答辩的叙述要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并非材料越厚越有说服力。只有把观点说清楚,并列举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才能通过答辩维护自身商标权利。
在异议理由书中,可以看出具体是哪个自然人或哪家企业对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根据异议的理由逐一分析答辩。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异议人异议理由的作用。同时,有理还必须有据,被异议人要证明所答辩内容的真实性,必须提供有效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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