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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日期:2018-12-14 17:31:07      点击:

一、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申请实际收费是75元,申请费,295元授权费,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受理的条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三、费用减缓的审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西陕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香港澳门台湾广东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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