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公司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海底捞”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赵文、魏小蕊、王伟、杨勇等四人未经海底捞许可,分别擅自在南召县、方城县、桐柏县、邓州市开设的海底捞时尚火锅店的牌匾、订餐卡、点菜单等物品使用“海底捞”商标。海底捞公司遂向南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文等四人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
南阳中院一审认为:赵文等四人在其经营的餐馆店面门头悬挂的招牌、餐巾纸袋、菜单等物品上使用 “海底捞”、“海底捞火锅”标志,已构成对海底捞公司涉案商标的侵权。法院遂判决赵文等四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赵文等四人不服南阳中院一审判决,均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昨日,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在调解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规范整改经营行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魏小蕊等四人在调解协议签署后15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共计2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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