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2012年提起的“iPad”商标权诉讼中,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利亚姆·奥格雷迪(Liam O‘Grady)做出了对苹果有利而对RXD Media不利的判决。如果喜欢知春路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知春路知识产权中华商标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RXD Media 2012年诉称,它先于苹果在其“ipad.mobi”平台中使用了“ipad”一词,比苹果推出iPad平板电脑早了两年时间。
奥格雷迪的判决支持了商标审裁及上诉委员会在2018年做出的有利于苹果的裁定。
奥格雷迪裁定:“我们发现,‘IPAD’只是对异议人(指RXD Media)服务的描述,异议人没有能证明这一词汇具有特殊性。由于异议人没有能证明它首先拥有这一商标权,因此其有关混淆可能性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这一诉讼的中心是有关苹果使用“iPad”会造成公众混淆的主张。目前,RXD Media拥有一个被称作ipadtoday.com的网站。
奥格雷迪称:“RXD Media没有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标志会被认为是独立的‘iPad’而非‘ipad.mobi’。由于它对于‘iPad’标记没有任何优先权,它不能对被告提出商标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苹果反诉RXD Media侵犯了其“iPad商标”,奥格雷迪支持了苹果这一主张,“RXD Media侵权的证据是充分的”。苹果、RXD Media均未就此置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