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商标申请量的急剧上升,各类商标评审案件乃至后续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显著增多,其中涉及不少商标审查及司法实务的热点、难点问题。商评委自2007年开始,每年都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法务通讯》,对上一年度商标评审案件行政应诉的总体情况以及各种主要败诉原因进行高度概括性的介绍。其中,“情势变更”、“采信新证据”导致的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已然成为主要的败诉原因。 本文将从2015年至2017年这三年发布的《法务通讯》相关内容进行归纳和梳理,尤其是将“情势变更”、“采信新证据”这两大商评委主要败诉原因与最新相关司法案例结合起来,具体分析如下。
1.2015-2017年,商评委案件裁决总量、应诉量(率)、败诉量(率)概要 【1】
表1:2015-2017年,一审、二审判决总量
上述条款明确在所有类型案件中,可以根据新的事实作判决而不仅是简单的审查被诉裁决的合法性。在该《规定》实施之前,主要是在驳回复审案件中适用“情势变更”,对于无效案件中是否应该适用仍存有一些争议。该《规定》不再对案件类型进行细分,而是对所有案件类型都一律按照情势变更后的事实进行裁判。
虽然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都可能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但根据统计显示,情势变更主要发生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行政诉讼中。我们注意到,2017年一审中情势变更的败诉率为28.4%,较上一年的8%增长了3.5倍。为什么情势变更这一败诉原因在2017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其主要原因在于,急速增长的案量与严格的法定审限【3】 的矛盾导致商评委处于极高的审查压力之中,因此不得不于2017年起在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采取原则上不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最终确定的审理应对措施。
根据《法务通讯》,商评委于2017年起决定对商标驳回复审案件除以下几种情况外原则上不暂缓审理:
1).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引证商标已经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
2).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异议程序的;
3).引证商标处于变更、续展、转让程序的,权利冲突可能消除的。 【4】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驳回复审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五)规定,审理、审查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量连年增长,其中又以驳回复审案件为主【5】 ,评审案件审理效率面临着极大压力。为了提高审查效率、规范管理,商评委在此情况下做出原则上不暂缓驳回复审审理的决定。受该审查实践变化的影响,商评委2017年裁决总量达到16.89万件,与前一年的12.52万件相比,增长幅度高达35%。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2月25日,北京知产法院在立案庭新设驳回复审行政案件速审组,对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的驳回复审行政案件采取速审模式。一般而言,当事人从正式立案到首次开庭,仅需要20天左右。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北京知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不会中止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因此商评委因情势变更在二审败诉的案件亦占有22%的比例,表明一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亦以效率优先。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决意通过适用情势变更来克服引证商标障碍,就需要进行综合各项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判断。鉴于一审法院有较大的结案率压力,一般不予中止审理,在一审中主要依靠情势变更原则或难以得到理想的结果。然而,二审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结案率影响。在这两个司法程序中若引证商标权利产生变化,则可以积极主张情势变更原则,以期取得最优的诉讼效果。
4. 法院采信新证据导致商评委在应诉中败诉比例较大,且呈递增状态
所谓新证据原则上不限定为在诉讼阶段时才新产生的证据,亦包括在评审程序时已经客观存在却没有提出,而到了诉讼程序中才补充提交的证据。本文中的新证据仅指后者。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新证据是否应该接受,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应尊重客观事实的变化以确保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一种观点则认为采信新证据会对给商标确权授权程序带来冲击,也会导致当事人消极举证;还有一种观点则是采取折中主义。由于诉讼新证据的采纳不仅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最终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产生影响,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7年因采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而败诉的案件在一、二审败诉案件中分别占比13.6%、12.6%,是商评委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且与2016年相比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尤其是二审因采信新证据败诉的案件由2016年的7.6%增长到2017年的12.6%,增长近一倍。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人民法院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中,应尊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行政裁决时的事实状态,原则上一般不宜随意接受新证据。因为,如果一旦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此类新证据不做限制予以接纳,势必给商标确权授权程序带来冲击,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消极举证或者待至诉讼程序中突击举证。
在2014年的一件指导案例【6】 --(2014)民提字第24号《王碎永、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王碎永于最高人民法院当庭提交的九组新证据并未采信,其原因如下:“王碎永当庭提交的上述23份证据,均属于由其自行保存或经简单查询即可获得的资料,且上述证据在形式上记载的形成时间多远远早于一审判决的作出时间。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王碎永既不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亦未在本院明确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上述证据,而是在庭审当日进行证据突袭,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同时又要兼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避免当事人丧失救济途径,也要有条件地对新证据进行采纳与接受。具体情况如以下介绍。
(1) 涉及“绝对条款”的行政案件,一般倾向于采信新证据
“绝对条款”主要指商标法第十条(同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地名等近似、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等)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及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在此类型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倾向于准许各方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从而确保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绝对条款情形进行全面、准确地认定。
在2016年的一件典型案例【7】 --(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驳回复审(商标)再审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新证据。
在该案中,商评委判定第42类上的第5918201号“蓝牙(BLUETOOH的中文商标)”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技术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进而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评审阶段递交了相关证据,并在一审阶段皆补充递交了相关蓝牙认证专家出具的声明等众多证据。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在行政阶段向被告提交,不是被告(商评委)作出第129452号决定的依据,本院依法不应予以采纳,即便本院予以采纳,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等相关规定,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皆维持了商评委的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在再审阶段补充递交了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使用和知名度的文章共计5份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这些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布鲁特斯公司对其相关主张的补充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并结合争议焦点予以评述。”
(2)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一般可采信新证据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案件的立法本意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因此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人民法院从鼓励商标权人积极、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商标的本意出发,一般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新的使用证据予以接受。
例如,在(2018)京73行初3964号撤三复审行政诉讼案【8】 中,第1500609号“云栖YUNXI”商标的注册人在评审阶段中仅提交了该商标于晒图纸、单面蓝图纸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这些商品与该标的指定商品“1601纸;1602复印纸(文具);1603纸餐巾”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提交了包括显示有诉争商标的“工程复印纸”的照片、合同及对应发票等新证据。对此,商评委当庭表示,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在本案诉讼中不应被采信。一审法院采信了这些新证据,判决如下:在被诉决定作出后,鉴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足以影响被告实体裁决结果的新证据,致使被告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已经在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该事实变化已导致被诉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之情形,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关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例如在商标近似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足以影响商标近似性判断的情形可予以考虑,但是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异议复审、无效宣告行政案件,对是否采信新证据仍存在较大分歧。
(3) 对当事人的建议
由于采信新证据的争议性和不确定性,当事人应在评审阶段尽全力收集已经存在的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效力。
对于评审时已经客观存在但当时并未递交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将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亦可在诉讼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及时递交新证据,并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
注:
【1】数据来自: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72期(2018年6月)
http://home.saic.gov.cn/spw/fwtx/201806/t20180619_274666.html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70期(2017年6月)
http://home.saic.gov.cn/spw/fwtx/201709/t20170920_269228.html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68期(2016年9月)
http://home.saic.gov.cn/spw/fwtx/201609/t20160920_226901.html)
【2】2015年评审案件被诉率较高主要是受2014年《商标法》修订施行以及评审计算机系统升级改造的影响。
【3】《商标法》第34条规定,驳回复审的法定审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4】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72期(2018年6月)
【5】2016年商标局审查商标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比例高达40%。
【6】指导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详见法发[2010]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7】由于指导案例的发布周期较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还会不定期发布一些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典型意义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标准。
【8】(2018)京73行初3964号 杭州云栖纸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进英撤销复审一审行政判决书。
参考文献:
1).《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相关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一)》,陶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法官),《中华商标》2017年05期,pp.30-34
2).《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案是否暂缓审理的角度与态度》,张月梅(TRAB原审查员),《中华商标》2018年05期,pp.92-93
3).《结合10个案例,说说商标行政诉讼新证据采纳规则》,陶钧,陶钧专栏,知产力网站http://zhichanli.com/article/319.html 2015-02-06 19:57(参照日:2019.01.02)
4). (2014)民提字第24号《王碎永、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5). (2016)最高法行申215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驳回复审(商标)再审行政裁定书》
6). (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607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
7). (2016)最高法行再101号《盖璞(国际商标)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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