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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米老鼠、汽车总动员”图形商标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日期:2019-05-30 11:53:34      点击:

2019年5月2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海关关于浙江捷士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权等毛毯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8〕第0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海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元。

出口侵犯“米老鼠、汽车总动员”图形商标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关知字〔2018〕第067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浙江捷士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29667UH

法定代表人:俞召军

2018年4月15日,当事人委托上海通进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度尼西亚一批毛毯。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使用“汽车总动员”图案毛毯2520条和使用“米老鼠图形”标识的毛毯3120条,价值8065.2美元。对于上述货物,“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著作权权利人、“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上使用的“汽车总动员”图案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货物上使用的“米老鼠图形”与商标权人注册的“Mickey Mouse device”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15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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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2019/hyxw_0530/1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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