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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美国”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日期:2019-07-30 14:23:32      点击:

编者按:

申请人:“国美”与美国的国名近似 ,

违反10条1款2项 ;

被申请人:“国美”与美国的国名不近似 ,

不违反10条1款2项 ;

国知局:与“美国”国名排列顺序不同,

具有“国家美丽”等明确含义,

未构成10条2款 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争议商标:

附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17886819号“國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0000135925号

申请人:杨洪二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玉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5日对第17886819号“國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美国的国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第3574427号“国美 GUOMEI商标系列之一。

“国美”创意独特,与美国国名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起本案申请具有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第3574427号“国美 GUOMEI商标证、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销售证据、获得的荣誉等。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

争议商标“國美”为文字商标,与“美国”国名文字排列顺序不同,且“國美”具有“国家美丽”等明确含义,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误认为“美国”国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戴 艳

安 蕾

徐永垒

2019年6月20日

“国美≠美国”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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