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好太太”与“广东好太太”,“北京爱奇艺”与“台州爱奇艺”,“大宝化妆品公司”与“大宝日化厂”……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商标品牌意识的不断提升,因企业商号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而对簿公堂的案件越来越多,也日渐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难题。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有关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作出答复,在厘清了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字号权)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回应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对此,记者就企业商号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的成因、现状及可能解决途径等问题采访了几位业界专家。
群策群力析缘由
关于商号与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类型,业界广泛认可的是将他人在先知名商号、字号注册为商标与将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登记为商号、字号这两类。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可考虑从案件争议程度、诉讼经历阶段分为三类:一是双方争议较小,经过一审或者二审审理即可见分晓;二是案件实体错综复杂,双方一路争至最高人民法院才肯“收手”;三是程序复杂,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程序上也存在较大差别,导致难以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仍然没有打破这种壁垒和条块的分割状态,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助理韩擘男说。
“从权利产生的源头来看,企业商号由文字元素组成,商标一般也离不开文字元素,二者在形式上产生了冲突的可能;企业商号和商标管理的行政机关分属不同体系等为二者发生冲突预设了可能性。这可以看作是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撞车’。”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鹏友认为,从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使用上来看,如果商号与商标在各自领域的界限内行使,那么二者根本是不冲突的。但如果注册或者申请在后的权利是有预谋的“抢注”,而且在商业经营中通过“搭便车”进行使用,商号权与商标权的界限被打破,二者的冲突由此产生。从商号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商业利益来看,商标与商号在功能上的近似对于二者的权利冲突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看来,对于将他人在先知名商号抢注为商标问题,立法和执法层面相对比较完善。而对于将他人在先商标抢注为商号的问题,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规制,但整体而言,企业登记管理部门依职权或者依申请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以及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案例为数甚少,相关法律规制商号和商标冲突的功能在行政执法层面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所幸的是,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对商号侵犯在先商标权益的规制得到了加强,明确了保护范围、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汪泽介绍,关于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建言献策解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述答复中指出,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对于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异议和宣告无效阶段不断加大对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打通全国商号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并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导致的相同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
“主张在先商号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进而保护在先商号权。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下,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身在先商标专用权。”韩擘男表示,在具体案件中,确定商号与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前提下,应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及维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排他权(或者专用权)应注意限制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尤其在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在确定了涉案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的前提下,对在先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应限定在其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在后商号在争议经营领域外的经营使用行为便不存在不当之处。
“可探索建立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企业名称登记将由核准制改为申报制,这是一把‘双刃剑’,在方便申报人登记企业名称的同时,可能增加企业名称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可以探索建立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库’,作为企业名称申报人在申报时的风险提示。”关于解决商号和商标权利冲突的途径,汪泽建议,还可加大申报人的法律责任,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存在,仍然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在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的同时,增加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应建立部门间有效联动机制,商号和商标冲突的解决不仅涉及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的联动,更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企业登记、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稽查等职能部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之间的联动,要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形成解决商号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合力,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报实习记者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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