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个新娘妆肖像的商标。用肖像做商标不失为一种好想法,不过也有不少在肖像商标上吃了亏。 今天我们就找一找生活中那些广为人知的肖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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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个商标引起了笔者的注意。首先这是一个漂亮小姐姐,好看的人总是惹人注意的。其次,这是一个穿着红嫁衣的小姐姐,祝天下有情人终成(兄妹划掉)眷属。最后,这是一个商标。以往我们见到过各种各样的图像商标多是一些线条性的图案,像前不久闹得轰轰烈烈的阿迪达斯的三条杠
,或者被认为奢侈品的香奈儿
。像上面这位小姐姐以自己新娘妆的肖像为商标的在以往的商标申请中虽占比不大但却令人印象深刻,今天我们就找一找生活中那些广为人知的肖像商标。
那些广为熟知的肖像商标
采用肖像商标更多的可以看做是一种传承。比如小朋友们超级喜欢的KFC,肯德基爷爷的logo是根据肯德基始创人桑德斯上校的模样设计出来的。这个LOGO还有个小故事,据说在一个冬天,电视台请桑德斯上校上节目当嘉宾,由于桑德斯上校没有烫好冬天的西装,只好穿上了夏天的白色西装。观众以为桑德斯平时天寒地冻都穿着这么薄的衣服,觉得非常有型,让人感到舒适、卫生,让人留恋。桑德斯因而大受欢迎,从此以后,白色西装便成为桑德斯上校的商标。
又比如妈妈们最熟悉的男人——十三香的王守义,同样将创始人头像申请注册了商标。
无论男女老少都爱不释手的老干妈也是将创始人肖像申请注册成了商标。
“防脱发,用霸王”这句经久流传的广告语无疑是一次成功的营销广告。而霸王同样选择用创始人的肖像作为商标。
看了这些案例我们发现这些有着悠久历史的品牌使用创始人肖像当做商标在广告营销上似乎会有意想不到的好处。这样的商标让人倍感亲切甚至会衍生出更多好玩的事情。如肯德基老爷爷的商标就随着时代的迁移进行改变,既契合了大众审美,又拉近了商家与顾客的距离。
不过,也并非所有的创始人肖像都能用做商标的。纠缠了8年之久的“红罐之争”,除了在关于红罐特有包装装潢有纠纷,还和王老吉后人就“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产生纠纷。
因肖像权引发的法律纠纷
王老吉的创始人名为王泽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后,大家唤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间,王泽邦开设了“王老吉凉茶铺”。王老吉去世后,其三子为了纪念父亲以及经营便利,设计了“王老吉真像”商标进行推广。1951年8月1日,王泽邦曾孙女王某钿申请注册了第7686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1958年1月9日,该商标所有人由王某钿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后商标专用权期满,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2012年5月2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855371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
“王老吉真像”商标因未及时续展二被广药公司注册,随后王某钿之子女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三人多次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应予维持。
截至目前,该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曾红极一时的葛优瘫也多次遭遇肖像侵权事件。如前不久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送的配图文章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该文章中使用多张葛优的肖像图片,并植入“康力士,恒力片”、“对抗疲劳,恒力做男人”等广告词及产品宣传图、联系电话等商业宣传信息。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那么同样是肖像权的相关纠纷,都未经本人或相关权利人允许使用,如何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
如何合法商用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从法律条文来看,“王老吉真像”商标一案中王泽邦先生作为已去世自然人,不再享有肖像权及姓名权等民事权利。而葛优一案却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宣传。
那么,哪些肖像是可以用做商标的呢?
1、以本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申请人除提供相关申请文件外,只需提供肖像权人身份证即可。
2、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以他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
(1)以公众(知名)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必须提供带有肖像权本人签名的授权书或公证书。
(2)以国家领导人、烈士肖像作为商标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
(3)以未成年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则需要得到法定监护人的授权许可,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授权肖像权利。
(4)以过世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若过世公众人物仍具有颇大的影响力,在审查实务中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
(5)以无法识别的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申请人提供肖像使用授权书的前提下,一般可当作图形正常审查,如有侵权则由受害人自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救济。
用人物肖像注册商标在初始阶段可能会因为认知度低、不易辨识等问题影响品牌的宣传,但若是成功打出则不失为一个独特的标示。不过,商标虽好,可不要侵权哦。
来源:IPRdaily
作者:影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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