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英国鞋履品牌Manolo Blahnik一直是时尚界的“宠儿”,受到世界各地女性的青睐。这一创立于1971年的时尚品牌,与其创始人Manolo Blahnik同名,其典雅别致的设计让Manolo Blahnik在英国本土成为潮流。二十世纪80年代,Manolo Blahnik业务拓展到美国,此后在全球各地获得广泛关注及赞誉。
然而,正是这样一个颇负盛名的国际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却发现,其同名品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成“MANOLO&BLAHNIK 马诺罗·贝丽嘉”商标,并由此在中国衍生出了一场长达近二十年的商标纠纷。
Manolo Blahnik 品牌经典Hangisi蓝色缎面水晶扣高跟鞋
照片来自:Manolo Blahnik International Limited
在先商标成绊脚石,Manolo Blahnik品牌入华遇阻
故事还要从1999年讲起,一位名为方宇舟的自然人及其入股的广州昭越鞋业有限公司在第9、14和25类商品上提交了5件包含“MANOLO&BLAHNIK 马诺罗·贝丽嘉”的商标注册申请。
其中,方宇舟申请注册的第1387094号商标“MANOLO&BLAHNIK 马诺罗·贝丽嘉”(下称“争议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
然而,由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涵盖“鞋”等商品与Manolo Blahnik品牌和Manolo Blahnik本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阻碍了Manolo Blahnik在中国第25类“鞋”类商品上注册“Manolo Blahnik”商标,也正因如此,Manolo Blahnik品牌商品一直无法在中国市场销售。
实际上,Manolo Blahnik及其名下公司十分重视自身品牌保护,在全球包括欧美和其他亚洲市场获准注册了超过600个有效商标。因遭遇方宇舟已注册的“Manolo Blahnik”商标,Manolo Blahnik品牌至今无法进驻中国市场。
Manolo Blahnik多年诉讼 至今无果
为了在中国夺回商标,Manolo Blahnik在2000年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并根据旧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下称“旧法”)于2001年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但均被驳回。
该异议程序经一审及二审两级法院审理。中国在商标注册方面采用“在先申请”原则,由于Manolo Blahnik在1999年前没有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故导致其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接连遭到驳回。
Manolo Blahnik提交了所有能够获取的在当时中国发行的杂志及其他媒体刊登的有关Manolo Blahnik及其同名品牌的报道,并同时提交了大量域外证据证明该品牌在中国香港以及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并享有知名度,从而证明自己的姓名“Manolo Blahnik”在中国的知名度。
早从二十世纪70年代初开始,Manolo Blahnik及其公司就使用“Manolo Blahnik”这一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其业务于二十世纪80年代扩展到美国,后在全球获得了广泛关注和赞誉。然而,法院认为Manolo Blahnik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驳回上诉。
Manolo Blahnik随后于2014年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认为Manolo Blahnik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Manolo Blahnik品牌在1999年前在中国享有知名度。
Manolo Blahnik继而在2016年针对无效宣告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补充提交了重要的域外证据和源于中国的证据,证明其品牌在1999年以前于中国享有知名度,随后一审法院在2018年6月以该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Manolo Blahnik于是进一步提出上诉,并提交了新证据证明Manolo Blahnik品牌的历史及知名度。此案目前正在等待审理。
除了提出异议和申请无效宣告之外,Manolo Blahnik还基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分别在2013年及2015年申请撤销争议商标。方宇舟提交了印有该项商标鞋履的图片试图证明他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因此这两项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也均被驳回。
成功维护商标权利的例子
如上所述,该商标并非方宇舟申请的唯一商标。Manolo Blahnik还曾主动采取行动,对方宇舟提交的其他包含“MANOLO&BLAHNIK”的商标提出异议或申请无效宣告,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Manolo Blahnik在中国也对方宇舟以外其他申请人于第25类申请注册的与Manolo Blahnik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些案件最终都承认了Manolo Blahnik的在先姓名权和其享有的知名度。小编在下表中列出了几个例子:
上表中的这些被异议商标与“Manolo Blahnik”品牌高度相似,商标局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驳回这些被异议商标:
1. Manolo Blahnik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Manolo Blahnik品牌是国际知名鞋履。设计师Manolo Blahnik的姓名,其在国际时尚鞋业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为我国相关公众知晓。
2. 被异议商标在字母构成及视觉效果上与Manolo Blahnik本人姓名相似。未经其许可, 擅自将与Manolo Blahnik姓名雷同的标识作为商标申请侵犯了Manolo Blahnik的姓名权。
表格显示商标都是根据新商标法(2014年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提交的注册申请,而争议商标则是根据旧法申请注册的。此系表格中异议案件的结果与涉及争议商标案件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的原因之一。根据新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承认了Manolo Blahnik和Manolo Blahnik品牌在中国的知名度,并进一步承认申请注册与Manolo Blahnik姓名雷同的商标侵犯了Manolo Blahnik的姓名权。然而根据旧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完全包含了Manolo Blahnik的争议商标却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定。Manolo Blahnik的案件因此受制于旧法。
20年前申请的商标受制于旧法,那新法的不同点是什么
方宇舟申请的商标是根据旧法于1999年提交。与旧法相比,新法更加注重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从源头上阻止恶意商标申请获准注册。旧法在考虑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姓名权的知名度时标准更加严格。而根据新法,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抄袭了他人姓名,该申请很可能在初审阶段就被驳回。
然而Manolo Blahnik针对争议商标的维权行动却受制于旧法,20年来都无法在没有任何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在中国使用其同名商标。
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商标事务实践已经发展到更加成熟的阶段。中国目前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者,为外国投资者以及国际品牌和企业营造开放公平的投资环境。中国用实际行动告诉全世界其将致力于加强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行商标法于2014年实施,并在2019年4月进行了修改,而在此期间申请的商标均以新法为准。
“一事不再理”原则真的适用于本案吗
除了新旧法的不同是此案难点外,此案另一焦点问题在于:是否适用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Manolo Blahnik 与方宇舟关于“MANOLO BLAHNIK”商标的系列纠纷案中,由于原商评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早前的异议复审程序中已基于相同事实和相同理由作出裁定,因此,Manolo Blahnik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实际上,Manolo Blahnik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新证据,证明Manolo Blahnik及其同名品牌的知名度,但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还表示,Manolo Blahnik新提交的证明其在1999年前知名度证据本可于早前的异议复审程序阶段收集提交,该程序也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2001年至2009年期间),因此完全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
有相关领域专家提到,对于商标评审案件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实务中饱受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相同的事实”的认定。而对于所谓“相同的事实”认定,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于在案证据的甄别和判定。
回归到本案,Manolo Blahnik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新证据——即1994年至1999年在中国刊登的23份提及该品牌与设计师的报道,由于年代久远、查找难度大,Manolo Blahnik方在异议复审程序结束之后才获得。有专家认为,这些新证据与异议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再符合“相同的事实”,本案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同时,Manolo Blahnik本人有使用其姓名“Manolo Blahnik”的合法权利。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马诺罗·贝丽嘉”为Manolo Blahnik的中文音译。在此基础上,若方宇舟对Manolo Blahnik品牌与Manolo Blahnik本人没有完全接触或知悉,因巧合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注册“Manolo Blahnik”及其中文音译的商标可能性很低。
由此,专家认为,考虑到方宇舟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对于Manolo Blahnik提供的知名度证据的认定门槛也应当适当降低。
小编还查询到,此前,成都六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两起案件中,无效宣告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本都可以在先前的异议复审程序中提交,但二审法院仍接受了新证据,且并未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专家称,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Manolo Blahnik提交的新证据亦应被接受。
市场未动,知名度认定难
除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如何证明Manolo Blahnik本人及其品牌在方宇舟1999年申请注册商标前就在中国享有知名度,也成为Manolo Blahnik夺回商标权路上一道难题。
由于方宇舟申请商标前,Manolo Blahnik还没有在中国内地申请商标,同名品牌也未进入内地宣传或销售,因此Manolo Blahnik并不能提交在中国内地市场的销售记录、宣传材料等证据,也是合乎情理。
但专家认为,若因此就认定Manolo Blahnik及其同名品牌在90年代的中国没有知名度似乎并不合理。
首先,方宇舟于1999年申请注册该项商标时,Manolo Blahnik品牌虽未进入中国内地,但在中国香港乃至全世界已是和蒂芙尼、阿玛尼等国际品牌可相提并论的世界级奢侈品牌,中国的杂志报纸已经对Manolo Blahnik及其同名品牌进行了报道,其知名度已经在中国扎根。
例如在90年代,当时中国很受欢迎的时尚杂志《ELLE世界时装之苑》和报纸《杭州日报》等已经刊登了多篇提及Manolo Blahnik及其品牌的报道。此外,亚洲最具影响力的英文报纸之一《南华早报》亦刊登了大量提及Manolo Blahnik及其同名品牌的报道。这些报道都早于1999年刊登,最早的报道刊登于1973年。
该品牌也曾出现在1994年上映的电影《重庆森林》中,此片为王家卫执导,导演为刻画由林青霞饰演的女杀手一面冷酷、一面优雅的形象,曾刻意以特写镜头展示女杀手精致的高跟鞋,这双鞋正是Manolo Blahnik品牌,其品牌logo清晰可见。
Manolo Blahnik品牌虽然因为商标问题未能正式进驻中国市场, 但市场声誉却是先行一步。
受美剧《欲望都市》的影响,许多年轻女孩梦想在婚礼上穿着Manolo Blahnik品牌婚鞋,但这些梦寐以求的婚鞋却没有在中国销售,或许只因其商标在先被方宇舟注册。
此案目前正在等待审理,Manolo Blahnik最终能否夺回商标,走进中国市场,知产力将持续关注。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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