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冠、李某进、梁某献伙同他人为非法牟取利益,以入股方式共同出资在兴业县葵阳镇立石村青年塘附近的民房处投资建设生产假冒“百威”注册商标的罐装啤酒加工厂,后于2018年5月份该加工厂搬至兴业县葵阳镇泉江村马鞍山旧石场处。2019年1月9日,兴业县公安局查获该加工厂,当场查获假冒“百威”罐装啤酒共计2283箱及生产工具一批。经鉴定,现场扣押的假冒“百威”注册商标的罐装啤酒市场均价为每箱(24罐/箱)人民币10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4656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冠、李某进、梁某献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有序引导双方控辩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及辩论。被告人黄某冠、李某进、梁某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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