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家超市获得大润发的授权,你可以使用大润发的名字、logo,这就该是一件喜事了!
可不是,如果“大润发”商标是假,那么你不仅是侵权,还要遭到索赔了!
假授权遇到真索赔!
近日,江西高院审理了一起商标假授权案件!
案件发展:
1、2005年,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年申请注册了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
2、2013年11月27日,“大润发”商标被转让给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成公司)。
3、随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又将“大润发”商标授权给喜晨公司。
因此,喜晨公司其实并没有获得真实的“大润发”商标授权!
2018年,康成公司发现喜晨公司经营的“喜晨大润发购物广场”超市中,店招牌、指示牌、店内装潢、客服台、价格牌、员工制服、购物袋等突出使用了“大润发”标识。
2018年12月,康成公司又发现喜晨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大润发”标识。
随后,康成公司以喜晨公司侵犯商标权为由,请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赣州中院)判令喜晨公司停止以下行为:
1、侵犯“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拆除含有“大润发”字样的店招牌、广告牌,
3、停止在店内购物车、价格牌、购物袋等服务用品上使用“大润发”标识等
4、喜晨公司赔偿康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虽然喜晨公司上诉,但是经证明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侵犯了康成公司的“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喜晨公司辩解其获得了授权无事实依据。
据此,赣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喜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含有“大润发”字样的店招牌、广告牌,停止在店内购物车、价格牌、购物袋等服务用品上使用“大润发”字样;同时,喜晨公司赔偿康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喜晨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江西高院认定,喜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康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牌授权是好事,可也要注意合法性哦~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投资加盟某一品牌,商标使用人应审慎查明许可人的注册商标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如果商标使用人不清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条款,则可以请专业人员审查商标许可人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备案等材料,以此防止假授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过说到底,使用属于自己所有权的商标就能避免这种问题发生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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