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众日常的消费品,服装商品的样式与种类不断增多,但在知识产权方面,服装企业及产品的商标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了业内最为严重的现象。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各大服装企业也纷纷展开了维权行动。此前,IPRdaily曾报道过Levi’s®的双弧线商标维权胜诉案件“Levi's®”双弧线商标维权案二审审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判决书)(点击标题,查看全文)。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牛仔裤商品上使用的双弧线图形与利惠公司双弧线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方式与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方式一致,侵犯了利惠公司的商标权,判赔3万元。近日,Levi’s®商标维权案件又获得一系列胜诉。
中国《商标法》第八条对商标概念的界定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对商标所作的定义是准确的,揭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明确提出了区别性是商标的根本特征,创立并维护自身商标的区别性,在经营中尊重他人创立和享有的区别性,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应为市场主体所共同遵守。
【案情简介】
李维斯®(Levi's®)是著名的牛仔裤品牌,由犹太商人、美国牛仔裤之父-LEVI STRAUSS(李维·斯特劳斯)创立,Levi’s®诞生于1853年,堪称世界牛仔潮流先驱,他的多款牛仔裤已经成为世界服装业经典。Levi’s®品牌经营方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目前拥有红旗、双弧线、双马标志等系列标志性商标,特别是其中的“双弧线”商标,从1873年开始就在Levi's®牛仔裤的后袋上,是最知名的牛仔裤商标之一。利惠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Levi's®”、“双弧线”等进行了商标注册。2005年5月起,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利惠公司分别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包括“Levi's®”、“双弧线”在内的几个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等。
自2011年知名牛仔裤品牌Levi’s®在华提起双弧线商标维权诉讼后,国内多个服装企业与利惠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就从未中断。日前,利惠公司起诉北京燕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百德宝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判决两个被告侵犯利惠公司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利惠公司合计人民币5万元。
本案中,涉案商标是利惠公司的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双弧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止,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以及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04月28日至2025年04月27日止。
2016年10月10日,利惠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南大街3号燕赛奥特莱斯购物中心四层的BVW专拒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利惠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牛仔裤一条,并取得了POS机刷卡小票一张、发票一张、售货凭证一张及机打顾客联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地点、上述购买产品及发票、购物小票、售货凭证、刷卡小票进行了拍照,对封存情况进行了拍照,上述取得的物品进行封存后交由代理人带走。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8129号公证书。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系牛仔裤,与第2023725号、第 1421286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双弧线商标与第2023725号商标的形状视觉上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口袋商标从整体上看与第 14212864号注册商标在侧边文字部分以及口袋商标内的双弧线交叉点部分存在区别,但整体形状、双弧线设计方面均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与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百德宝公司在同种类商品上同时使用了利惠公司持有的第2023725号商标与第14212864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利惠公司的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两被告合计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商品在牛仔裤后兜上使用两条弧线,仅作装饰性用途,并非作为商标使用,百德宝公司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商品正前方及吊牌明显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BVW及图,并且涉案商品以专卖店的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能够进行区分,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强烈的对抗,双方在涉案标识的商标性质、使用方式都存在分歧,双方所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以下几处:
一、商品的销售模式是专卖店形式,且涉案商品的吊牌上有其自已的商标明确指向是其商品,是否构成混淆?
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从普通消费者视角,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综合考虑注册商标与侵权商标的近似程度,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品的功能、用途、价值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市场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具体到本案中,即使销售涉案商品的地点标有其他专卖,但是该专卖店所售卖的牛仔裤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仍然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或者经利惠公司授权制造等特定联系导致者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涉案侵权商品去掉吊牌后,后裤袋上所显露的图形与利惠公司所使用的权利商标相比,普通消费者如不经仔细辨识,仍会误认此商品系利惠公司或经利惠公司授权制造,亦构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对被告所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之间相似程度的比对结果。
本案中,涉案商品使用的图案与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经比对,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双弧线商标与第2023725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口袋标识从整体上看与第14212864号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百德宝公司主张其仅为装饰性用途,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但其在同种类商品上同时使用了利惠公司所持有注册商标与相近似的标识,构成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利惠公司的商标权。
关于这种既使用自有商标又攀附商誉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各地法院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判决结果基本一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吉民终321号民事判决中从商标性使用的角度论证了这一问题,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解释,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在突出位置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而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经过利惠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双弧线商标已经在消费者群体中获得了极高的声誉和认同度,被控侵权产品在牛仔裤后袋上突出使用双弧线标识,与利惠公司注册商标在弧线设计、走向等方面基本相同,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一般消费者是能够与利惠公司“LEVI’S®”品牌的牛仔裤联系起来。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利惠公司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属于侵害商标权的商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辽民终653号民事判决中则从案涉双弧线商标的知名度的角度论证这一问题,法院认为:利惠公司提供的微博平台李维斯®系列广告、雪佛兰汽车与李维斯®合作广告、李维斯®和hello kitty合作广告、均突出展示李维斯®牛仔裤裤兜、汽车内饰、手袋的“双弧线”图形商标,证明该商标经过利惠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已经在消费者群体中获得很高的声誉和认同度,并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和识别性,财富春天销售的牛仔裤,虽然吊牌标有其他品牌,但其在裤兜上使用与利惠公司相同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与李维斯®产品具有一定的联系或与利惠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进而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随着商品生产与交换日益发达,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广泛,因商标使用、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也显得越加突出,行规和商业道德与习惯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用法律调整保护并成为一种可以转让买卖的工业产权,是现代意义上的商标的一个特征。
中国商标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于1993年作了部分修改,时隔九年之后,再作修改。
此次最新修改的幅度较大,修改事项多,从而使商标法在反映现代经济特点,适应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方面有了显著的进展,也使中国商标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日益充实,趋向完善。
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新商标法中将恶意侵权的赔偿额由1-3倍上调至1-5倍,法定赔偿额由300万上调至500万,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额度进一步提高。
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其中强调,要加强市场主体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这也再一次表明了,中国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的决心,也给意图侵权者敲响了警钟。
服装商品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品牌和设计,模仿和抄袭等侵权行为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拥有核心竞争力,才能拥有在市场的立足之本。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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