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81250号“阿伽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79586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药王寺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1250号“阿伽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并不缺乏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阿伽陀”,“阿伽陀”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阿伽陀”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宗教教育等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李晶
陈雪青
2019年11月21日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通常而言,涉及宗教、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用语、习俗、地点、场所名称等情形均会判断为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注册的成功率,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那么对于“阿伽陀”、“禅”、“佛”或是类似的字眼,尽量也避免出现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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