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绿茶”是我国知名的区域公用品牌,是我市的宝贵茶业资源。为维护、提升品牌形象,进一步规范“日照绿茶”生产、经营行为,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经2019年运行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日照绿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对“日照绿茶”证明商标使用进行补充说明,通知如下:
一、使用“日照绿茶”证明商标,须在内包装或内袋封口处粘贴防伪标识。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日照绿茶”证明商标防伪标识使用期限自授权之日起18个月,逾期自动作废。
三、因系统升级,防伪标识内容更新,本年度新申请使用防伪标识须提供本单位宣传照片和简介(300-500字)。
四、通过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和有机)授权使用“日照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主体,须严格按照认定产量及包装规格申请防伪标识数量,并作出承诺;通过茶叶质量检测报告授权使用“日照绿茶”证明商标的使用主体,须严格按照当批次产品产量及包装规格申请防伪标识数量,并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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