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由此可见,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提出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另外,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续展的,商标局将依法注销其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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