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子还未开园,市场就热销了?
为保护其品牌,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注册了第18020220号“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根据《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仅限于炎陵县,其区域范围位于东经113°34'45"至114°07'15",北纬26°03'05"至26°39'30"之间,海拔300-1200米的丘陵、山区。行政区划包括平乐、霞阳、下村、龙溪、十都、沔渡、中村、石洲、龙渣、策源等生态相近的黄桃种植适宜区,黄桃品种限于锦绣。
因炎陵黄桃的特殊生长环境,黄桃开园时间每年不一。2020年炎陵县农业局、炎陵县黄桃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0年炎陵黄桃开园指导时间》,确定开园指导时间为7月18日至8月7日,根据不同海拔高度划分开园时间。
但是,2020年7月13日,在还未开园之前,炎陵黄桃产业协会居然就在长沙市天心区A家水果店(化名)买到了品名为“炎陵黄桃”的桃子。2020年9月17日,炎陵黄桃产业协会以A家水果店(化名)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之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3828.37元。
法院:水果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系18020220号“炎陵黄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使用有“炎陵黄桃”字样的标贴对外销售黄桃,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黄桃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误以为被告销售的桃子就是来源于湖南省炎陵县,误以为该黄桃具有“炎陵黄桃”的特定品质和独特口感,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20年12月1日,天心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种类和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地址及经营时间、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 000元(含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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