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品牌往往容易被消费,一家位于内华达州专门为宠物狗制作玩具的小公司Haute Diggity Dog,其模仿 LV,设计了其玩具品牌Chewy Vuiton,该品牌名称、标志、设计和颜色都与LV有相似之处,具有和LV经典手提包一样的外形和样式,只不过它们的玩具并不是由昂贵的皮革所做,而是毛绒材质,而且这个玩具是狗狗们的专属玩具。
这款玩具一经推出便受到狗主人们的喜爱,纷纷为自己的爱狗下单购买。也许他们自己买不起LV手提包,但是他们买得起给狗狗的CV包。狗主人们一拿到该玩具便甩给自家的狗狗玩耍,然后拍出各式各样的搞笑照片放到网上。网友们对这种新奇的玩具很感兴趣,纷纷为狗主人们点赞。
当然,LV公司也看到了这些照片。看着狗狗们啃着这CV包,口水沾湿了包面的样子,LV公司觉得简直是对自己的一种“侮辱”。于是它立即以商标侵权为由将HDD公司告上了法庭。
弗吉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驳回了LV的诉求,LV当然不服,又向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上诉。但上诉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HDD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戏仿(parody),不构成商标侵权,至此,LV公司只得“认命”,眼睁睁地看着狗狗们或咀嚼着或玩耍着那同自家品牌包包相似的手提包玩具。而HDD公司则可以安心地售卖它家的CV包。
本案中,上诉法院认为HDD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戏仿(parody),并且针对以上判断标准,做出了没有构成混淆的判断。法院认为HDD使用“CV”是以滑稽模仿的手段,以不屑的态度对富人和名人进行讽刺的行为。其次,HDD的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LV商标和CV商标的混淆,因为二者经营商品类别、销售广告渠道等均不同,且LV商标知名度太高,HDD只是想达到一个讽刺目的并不想造成混淆。而且LV商标不会因CV而弱化,更不会因此而臭名昭著,所以HDD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指复制知名事物的某些显著特征并加以模仿,达到某种幽默、讽刺的效果。“滑稽模仿”的概念进入商标法领域之后,主要发生在知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领域,因为只有对消费者耳熟能详的标识进行复制和模仿,才可能成功地让消费者产生联想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商标滑稽模仿是“对特定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创造性模仿,传递出与原商标不同的文化内涵,形成具有独特蕴意的表达效果,原商标所有人创立的理想形象与戏仿人对该商标的不恭表现形成鲜明而强烈的对照。”这种间接影射的表达方式比直接抨击更容易让人接受, 更加深入人心。通常来讲,被模仿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因为其所蕴含的文化理念更为公众所熟知,使公众在看到滑稽模仿的同时能够立即准确地联想到被模仿的商标,通过对比和比较形成强烈反差,达到批判和讽刺的效果。
对于知名品牌的戏仿是否构成侵权,主要考察其是否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是否造成商标淡化以及戏仿人的主观意图是搭便车还是评论讽刺,以传达与原商标、作品不同的思想观点。
1、不能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商标的存在即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戏仿商标是对原商标的模仿和演绎,其为了达到讽刺、幽默的目的必然要与原商标有一定的相似度,使得公众联想到在先知名商标。但其本质上又要是一个新的商标,二者必须有所区分,否则极易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使消费者认为戏仿产品出自原品牌或与该品牌具有关联性,这也是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
2、不能造成知名商标淡化或贬损
由于戏仿商标必然使得相关公众联想到原知名商标,即使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但如果造成了知名商标的淡化或贬损,则该戏仿也构成侵权。淡化是指将与知名商标近似的戏仿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破坏知名商标的显著性,冲淡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独特联系,最终损害知名商标的商业价值。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也是为了防止商标淡化。
事实上戏仿的侵权抗辩能否成立,具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性”。即使在对戏仿的认定较为宽松的美国,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法官是否认可其中的幽默、讽刺。我国目前尚无太多涉及驰名商标滑稽模仿的案例,但随着商标权能的扩张及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发展,以及当下“恶搞”社会现象的普及,今后必然会出现滑稽模仿案件及言论自由权利等权利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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