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喜茶关联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据悉,2016年原告就“小男孩”图形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同时原告在第32类商品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小男孩”图形商标,并获准注册。
但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2082818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一审中,法院驳回了美西西公司的诉讼请求,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图形商标,整体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小男孩图形。从整体上看,诉争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美西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在二审中,法院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同时在图形的构图、颜色、整体结构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美西西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站长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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