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新疆,许多人会联想到具有当地特色的“阿克苏苹果”和“库尔勒香梨”。日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分别作为原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0年底,经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调查发现,海宁某水果店未经合法授权,在其销售的苹果和香梨包装上分别使用了“阿克苏苹果”与“库尔勒香梨”商标。两协会认为,该水果店擅自使用其商标标识误导消费者,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于是两协会分别将该水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该水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持有的“阿克苏苹果”与“库尔勒香梨”商标是原产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原产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不仅需产自特定区域,还需要符合协会制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水果无权使用“阿克苏苹果”与“库尔勒香梨”商标。被告经营的水果店涉诉后,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使用商标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标准。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上述水果并且分别对两原告给予7000元的经济赔偿。
■法官提醒■
我国有许多带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和工业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产品产地及质量标准的象征。对此类商标进行保护,不仅保护了权利人为推广原产地产品付出的智慧与汗水,还有利于对外贸易,有利于将我国的特色产品推向世界。消费者在选购带有明显地理特点的商品时,也应当注意识别商品是否带有地理标志或证明商标,以免选购到仿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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