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21)京73行初275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340088号关于第43812855号“窖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系臆造词,指代相关公众普遍知晓的“泸州老窖的主建人舒承宗”,故“窖主”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特征。“窖”作为原告最主要的特征,以“窖某”为形式的注册商标与原告形成极强的对应关系,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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