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团公司发现,耀武扬威经营部在电商平台上开设“季老飞天芧台酒”店铺,耀武扬威公司则在电商平台上开设“苹台品鉴酒类官方旗舰店”店铺,销售的“苹台品鉴酒”“季老之徒酒”“季老品鉴酒”“耀武扬威酒”“季老飞天芧台酒”等商品,其酒瓶、包装盒以及手提袋上突出使用的标贴和标识与公司旗下商标高度近似。此外,耀武扬威公司网页宣传中也多处突出使用与公司旗下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茅台集团公司认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耀武扬威公司和耀武扬威经营部生产、销售标有与其商标近似标识的白酒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生产、销售与公司的白酒包装装潢高度一致的白酒商品、以及域名中使用与其持有、许可使用的商标近似的标识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过,耀武扬威公司及耀武扬威经营部认为,自己未曾使用茅台集团公司所注册的专用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并辩称自己依法取得了“苹台品鉴”“耀武扬威”“季老之徒酒”“季老之徒”等相关商标及图文证书,故生产销售产品合法正当。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耀武扬威公司、耀武扬威经营部未经茅台集团公司许可,将与茅台集团公司相关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使用在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季老之徒酒”“苹台品鉴酒”“季老飞天芧台酒”“季老品鉴酒”“耀武扬威酒”上的行为,侵犯了茅台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耀武扬威公司将“飞天”“茅台”及“季克良”注册商标使用于域名中,容易使人误认为网站与茅台集团公司或者与季克良有特定联系,其主观上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恶意,其行为构成了对茅台集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耀武扬威公司、耀武扬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茅台集团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立即停止使用茅台集团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茅台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0元。(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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