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称,字节跳动公司因“头条”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汉字“头条”,且“头条”均属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容易认为彼此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北京高院因此驳回字节跳动的上诉请求并维持原判。(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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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2021/hyxw_0809/5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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