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自然人李晓龙2017年3月申请注册的“密雪时光”,引证商标一为“蜜雪”,引证商标二至六均包含文字“蜜雪冰城”,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法院认为李晓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判决驳回李晓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密雪”与各引证商标包含的“蜜雪”二字发音相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中的“密”和“蜜”二字的上半部分相近,“雪”的设计高度相似,故构成近似标志,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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