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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商标侵权案一审判赔300万元

日期:2021-08-23 11:13:29      点击: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作为全球知名的电气企业,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施耐德中国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号等五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的使用权。因认为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东恒公司)在网站、网页中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施耐德”标识来宣传介绍其断路器、继电器、开关等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施耐德中国公司相应商标权利的侵犯,施耐德中国公司将东恒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

近日,朝阳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东恒公司涉案行为侵犯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权,判决东恒公司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东恒公司在明知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情形下,重复侵犯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一审判决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持续侵权引发纠纷

施耐德中国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在电子、机械行业等工业领域进行投资或再投资等。施耐德中国公司的母公司施耐德电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 SE)系一家法国公司。《财富》及《福布斯》杂志显示施耐德电气公司2006年至2015年为世界500强企业。2015年10月,施耐德电气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施耐德电气公司授权施耐德中国公司在中国使用第1493717号、第4168148号、第4168147号、第G715396号、G715395号商标及相应权利。

东恒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曾用名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施耐德公司),2013年8月名称变更为东恒电器有限公司,2020年4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低压电器、高压电器及成套设备等。

2012年11月,杭州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对东恒公司前身杭州施耐德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杭州施耐德公司正在生产标注有“Schneider Electric”标识的低压电器,另现场发现有带有上述标识的印刷母版,并有大量库存成品、半成品、包装箱。杭州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认为杭州施耐德公司使用的标识与第G715396商标构成近似,对现场带有上述标识的小型断路器、塑壳、产品包装盒、产品合格证等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3年1月,施耐德中国公司就杭州施耐德公司在被杭州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采取扣押措施的商品上使用与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标志的行为以及在企业名称、对外宣传中使用“施耐德”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杭州市原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G7153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产品包装装潢、宣传资料、网站中使用含有“施耐德”字样的企业名称;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施耐德公司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经法院调解,东恒公司停止侵犯第G715396号商标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2019年,施耐德中国公司发现东恒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信息标题、产品价目表上以及其经营的另一网站中的产品介绍文章、文章内含的产品链接标题中使用“施耐德”字样,其还在“中国供应商网”的双电源开关等产品链接的标题中使用“施耐德”标志、介绍产品品牌时使用“Schneider/施耐德”标志。施耐德中国公司认为,东恒公司在明知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重复侵犯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故施耐德中国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东恒公司辩称,其认可实施了侵犯施耐德中国公司第1493717号及第4168148号商标权的行为,但网站由第三方公司独立制作、运营,涉案侵权行为系双方2013年经法院调解后未及时整改所致;东恒公司在开关、断路器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均为其自身注册商标,与第G715396号商标、第G715395号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施耐德中国公司主张经济损失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全额支持索赔数额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恒公司将“施耐德”以及“Schneider/施耐德”标志使用在网站首页、新闻信息标题、产品价目表、产品介绍文章、产品链接标题、产品品牌介绍中,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东恒公司宣传的商品包括断路器、继电器、开关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该案中,东恒公司使用的“施耐德”标志与第4168147号“施耐德”、第4168148号“施耐德”商标文字内容一致,构成相同商标;东恒公司使用的“施耐德”标志与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均包含文字“施耐德”,两者构成近似商标。施耐德文字系由外文“Schneider”音译而来,在呼叫方面相似,且施耐德中国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其产品、字号中使用的施耐德文字与“Schneider”产生对应关系,因此,东恒公司使用的“施耐德”标志与包含“Schneider”外文的第G715396号、第G715395号“Schneider Electric”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东恒公司使用的“Schneider/施耐德”标志同时包含“施耐德”文字与外文“Schneider”,与涉案五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东恒公司辩称网站由第三方公司制作、运营,但其作为网站的ICP备案单位,应当对网站发布的内容承担责任,尤其在其本身亦经营断路器、电开关等与施耐德中国公司类似的业务,在产品信息的发布上更应审慎。综上所述,东恒公司在网站首页、产品价目表等处使用“施耐德”标识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施耐德中国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侵犯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对五枚商标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东恒公司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庭审结束后,施耐德中国公司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早在2013年,经过行政程序及诉讼程序后,东恒公司曾承诺停止侵权行为,但后续施耐德中国公司发现东恒公司依然继续从事相关侵权行为,遂于朝阳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主张300万元的赔偿。此次朝阳法院作出的判决起到了表率作用,彰显了我国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也增强了外资公司在中国营商的信心。东恒公司诉讼代理人则表示现阶段不方便接受采访。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全额支持了原告施耐德中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体现了朝阳法院对故意、重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贯彻落实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政策,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华投资的信心,对服务保障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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