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王维祎)“京津同仁堂”商标侵权事件有了新声音。8月24日,天津同仁堂通过微信公众号“津同仁”发布声明称,天津同仁堂的前身可追溯至清朝时期,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声明中提到,天津同仁堂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等均系合法取得,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毋庸置疑。
天津同仁堂指出,2002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改制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2006年,商务部认定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太阳)为首批“中华老字号”。2019年,国家工信部评定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天津同仁堂注册并使用的“太阳”商标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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