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起,王某在伊州区青年北路经营一家卤制品店。期间,在未得到“周黑鸭”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周黑鸭”字样及图案使用在自己卤制品店招牌及店内装饰上,并将注册商标“周黑鸭”字样及图案粘贴在装有卤制品的保鲜柜上用于宣传,同时将“周黑鸭”商标及图案标于自己卤制的肉产品和菜产品的包装后进行销售、宣传。至2021年4月23日,王某非法销售金额达15.4万余元。
2021年8月18日,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8月23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5.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清)。(来源:法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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