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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字,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日期:2021-08-30 11:43:50      点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经营者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的,该使用方式客观上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此举属于侵害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经营者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在商品或服务上非突出使用的,则不构成侵害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有可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注册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即使规范使用含有与其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经营主体产生混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此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相关判例

一、山东梁山酿酒总厂有限公司诉山东义酒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0号。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義”字,义酒公司企业名称中起到识别作用的为“义”字,二者的读音、含义相同,仅在繁简体方面存在区别,具有较高的近似性。根据在案证据,涉案商标自1999年获得注册以来,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行业形成较高知名度。

义酒公司成立于2018年,远晚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且从事与梁山公司类似的酒类商品销售,其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梁山公司的涉案商标,在此情况下,仍然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梁山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义酒公司的商品来源于梁山公司或与梁山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法院认定义酒公司使用“义酒”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义酒酒业公司更改企业名称中“义酒”字号,更改后的字号不得与“义酒”文字相同或相似并赔偿梁山酿酒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二、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号。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肥城华联公司及其春秋古城店在其门店招牌及网络支付账单、购物小票上使用“华联”“华联超市”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且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肥城华联公司及其春秋古城店使用“华联”字样进行经营,该文字与华联公司的字号“华联”完全一致。由于肥城华联公司及其春秋古城店与华联公司从事的经营服务相同或类似,故肥城华联公司及其春秋古城店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华联公司或与华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肥城华联公司及其春秋古城店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联”字样,并赔偿五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经营者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无论是否突出使用都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就要求经营者在登记企业字号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规避他人在先的权利,不能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任性的搭便车、傍名牌,如果因此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及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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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zhichunlu.cn/2021/hyxw_0830/5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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