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维纤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388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本案诉争商标为维纤宝公司2011年注册申请的“卤西西及图”商标;2017年皮皮鲁公司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若干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将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1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维纤宝公司不服被诉裁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查明后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卤西西”及图构成,其中“卤西西”是臆造性词汇,无固有含义,“鲁西西”为郑渊洁童话作品中主人公的名字。将“卤西西”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的“猪肉食品”等食物类商品上,会令相关公众,尤其会给相关童话作品的读者带来不适。同时,该种方式命名的标志在达到吸引眼球同时有违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等,应当认定其具有不良影响。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二审中法院认为维纤宝公司注册与“鲁西西”角色名称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似的诉争商标难谓善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来自郑渊洁或经郑渊洁许可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等,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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